告國稅局 宣明智敗訴定讞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將股票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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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女為孳息受益人;北區國稅局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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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宣「迂迴避稅」。宣明智認為名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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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新台幣1元等。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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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明智在民國97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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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聯電6600萬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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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給王姓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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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定兩名子女做為股票孳息受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後來要求宣明智補繳1953萬元稅金。宣明智不服補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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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財政部提訴願遭駁回,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宣明智主張,當時是為了鼓勵子女生育,才以信託方式將股票孳息贈與,也依國稅局核算金額,繳了767萬餘元贈與稅,但自己在打訴願、行政訴願的程序中,國稅局為規避責任,誣指他有迂迴避稅的行為,損其名譽。對此,宣明智提告求償,要求國稅局、財政部賠償1元,並在官網刊登道歉聲明1個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國稅局以此說法來打行政訴訟,屬於合理行使訴訟權範圍並未違法,駁回宣明智之訴;宣明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也認為,國稅局在反駁宣明智所提出可受信賴保護的主張,並未逾越訴訟攻防的合理範圍,用字遣詞中,也沒有極端污穢不堪的用語,難認定有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駁回宣明智的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全案確定。1060203(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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