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訂媒體市占率上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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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事業結合後在任一媒體市場的市占率達1/3以上者禁止。
     由於昨天朝野立委已決定採「市占率」作為衡量壟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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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市占率」為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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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昨天被全數保留的申請核准及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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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俗稱「紅線」條款。
     初審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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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乙類或丙類調頻(廣告電台)的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全國性報紙、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的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2%以上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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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絕對禁止擁有全國總訂戶數20%以上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無線電視、全國性報紙等其他媒體結合。媒體事業結合後在任一媒體市場的市占率達1/3以上者也碰觸紅線、絕對禁止。
     初審通過「媒金分離」條款,明訂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持有媒體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總額超過10%;亦不得擔任媒體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為維護新聞專業自主、保障新聞報導當事人權益,初審條文也通過,賦予當事人向媒體請求停止刊載、播送或更正錯誤報導、損害其權益報導的權力。新聞頻道應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的製播規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初審也調整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過渡條款,草案通過前已經設立、營運的媒體事業,應限期完成草案中規定的股權揭露、設立外部董事、建立獨立編審機制、訂定編輯室公約等規定。
     關於草案中的法律用語「媒體」、「多系統經營者」、「頻道代理商」之定義、控制媒體業務經營需持有的資本額比例,委員會都保留送朝野協商。1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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