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號稱「陽光四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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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因未充分考量選舉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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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不合理規定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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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讓許多捐贈人和參選人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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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捐者不悅、收者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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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使得主管機關執法、監督不易。
監察院上周公布本屆立委政治獻金收支結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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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立委候選人動輒可收到高達上千萬元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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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人卻僅募得數十萬元金額;有些「躺著選」也會上的選區,但候選人竟要耗費數千萬元競選經費,反觀有的候選人卻僅花一百多萬元就可選上立委,讓外界質疑其真實性?
問題就在於現行政治獻金法的層層限制,恐已不符實際選舉需求,參選人和民眾為避免「麻煩」,進而衍生「檯面上報獻金,檯面下收現金」的捐贈模式;而競選費用支出的定義模糊,也造成部分參選人心存僥倖,找名目、湊發票來浮報或虛報,使得法律「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此外,選舉期間事務繁忙,但候選人卻必須對所收受的政治獻金進行查證、返還或繳庫,不僅耗時費力,也有違人情義理。實務上還有許多民眾因不知法令,經常超過個人年度捐款總額限制而挨罰,造成「罰款比捐款多」離譜情事。
堪稱史上最大規模,牽涉上萬名公職人員的「七合一」選舉將屆,《政治獻金法》若未與時俱進,未考量資源恐將過度集中於高階或明星參選人身上;而合併計算捐贈總額,也有剝奪民眾對不同選舉參選人支持權利的疑慮,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性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