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無罪 劉泰英2年8個月

     前總統李登輝與國民黨前投管會主委劉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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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涉嫌國安秘帳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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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經兩年審理昨(15)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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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檢察官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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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李登輝無罪。
     同案被告劉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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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公務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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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與公務員涉及共同侵占公有財物及洗錢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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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
     李登輝被控在1994年訪問南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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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安局「奉天專案」密帳挪用3億餘元金援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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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外交部歸還國安局款項,李、劉卻私挪公款750萬美元,轉供台綜院使用,2人因此被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貪污等罪起訴。
     特偵組昨天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提起上訴。
     劉泰英為何被判有罪?法官說,被告劉泰英在訴訟中辯稱,這筆公款係供第四所研究基金或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用,與卷內證據不符,不足採信。
     判決書指出,國安局前少將會計長徐炳強,依國安局已故前局長殷宗文的口頭指示,將國安局所有750萬美元公款的美金千元旅行支票(7,500張)交付劉泰英。
     劉泰英與殷宗文明知這筆錢是國安局公款,但都沒有告知台綜院第四所所長林碧炤,而劉泰英在收受款項前就與殷宗文有所聯繫,因此知悉內情,他隨後聯繫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卻隱匿款項來源。
     劉泰英在收受美金旅行支票後,隨即另開立台綜院亞太銀行帳戶,用以購買股票、債券基金,之後陸續購買房舍,迄至2002年3月媒體揭露時,這筆鉅款都未用於情報工作。
     法院認為,劉泰英顯然是於收受這筆公款當時,就從殷宗文那裡知悉這筆公款是要用在私人的台綜院,不是用於國安局外圍單位,即人事、業務、經費均獨立於台綜院的第四所。
     因此劉泰英收受這筆公款時未予清點,而這筆款項既已換為美金旅行支票,已足以切斷該筆款項與國安局的關聯,劉泰英竟再要求尹衍樑以其名義捐款予台綜院。
     劉泰英顯然很清楚這筆款項並非依合法程序取得,而要再以人頭名義捐款的方式加以正當化後,挪給台綜院使用而加以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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