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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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透過與銀行協商、評議中心、調處機制以及仲裁等4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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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TRF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為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交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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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局長詹庭禎今天邀請仲裁協會、主要銀行業者以及評議中心等相關機構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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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投資人希望TRF商品爭議解決方式可增加仲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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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建議也獲得銀行同意。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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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明天即將上路的調處機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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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透過與銀行協商、評議中心、調處機制以及仲裁等4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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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TRF交易爭議。官員說明,評議中心明天上路的調處機制,適用對象為專業自然投資人(大戶)、總資產逾新台幣5000萬元的法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台商客戶,原則上調處3個月內完成,最慢5個月內完成。但由於調處機制不具強制力,因此,銀行及投資人若對「調處建議」不滿意,仍可提出上訴。至於評議中心適用對象為一般個人戶,以及資產不到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即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對象,但案件評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也就是,銀行最高理賠100萬元,且投資人若對評議結果不滿意,仍可提出上訴。至於仲裁,其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原則上6個月完成,最長為9個月,不過,申請人要先付仲裁費,仲裁費用通常依請求標的不同而異。若以1億元計算,仲裁費約為60.26萬元,不過,仲裁費最後通常是由敗訴者支付。1050414(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