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家培訓選手保險制度明確化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增訂民間體育團體職掌的業務應受主管機關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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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應包含民眾參與規劃;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授權保險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第8條與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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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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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依法成立的各種公益體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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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的指導及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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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文字。三讀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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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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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會後發言表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的保險制度,沒有明確基準,多數體育團體都以一般意外險或壽險做為選手保單的內容,考量運動員生涯與從事項目的特殊性,政府有必要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選手的保險制度做出更明確的規範與保護。1050426(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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