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 沒收越界大陸漁船

連江地院上月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周富根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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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漁業法判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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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船員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各遭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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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部分判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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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名船員獲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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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周富根則因第二度違法越界電捕魚,未給予緩刑。判決指出,周富根每月必須支付船員薪資人民幣6萬元,還得負擔漁船貸款,對現金收入需求孔急,非常有可能再度鋌而走險電魚,且周等人面臨海巡查緝立即割斷繩索拋棄電瓶、電線,顯見有電蝦慣行,為免漁船再度淪為犯罪工具危害生態,因此連同紅蝦一併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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