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達共識 兩岸簽協議須經兩階段公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公投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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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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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岸簽署政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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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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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中選會辦理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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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後始得協商;協商完成後之協議文本須經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委員4分之3審議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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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內交付中選會辦理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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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始可換文生效。提案說明指出,鑒於兩岸關係特殊,為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犯,兩岸政治協商應獲得高度民意支持。凡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安全之政治協商,如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域、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等,皆須經過兩階段公投。(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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