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今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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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束帶是依法、合乎規定的執法作為。(胡欣男翻攝)
昨(26)日立法院初審《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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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反同婚與挺同婚團體分別約有1萬3千人及2萬人集會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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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反同婚群眾持棉被、長梯攀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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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投擲煙霧彈等激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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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過立院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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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以束帶暫時保護管束1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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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質疑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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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今晚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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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令與比例原則。警政署指出,因昨天闖入立法院區民眾達155人,且情緒較為亢奮激動,為安撫其情緒以確保民眾安全,防止群眾在院區內衝撞恐危及立法委員人身安全及確保國家議事會場正常運作,警方先以束帶暫時保護管束,並以人道方式照護,提供飲水及醫療。之後,警方請示立法院,院方不提告,員警在人別登記後,即陸續讓民眾離開院區,警方使用束帶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有外界質疑警察使用束帶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政署行政組表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又同條第3項規定,警械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具有繩帶功能的束帶,即為應勤器械之警繩。警察為考量執勤便利性及安全性,視執行職務需要使用束帶,為依法令行為。另參酌美國及其他國家警察機關執勤時亦採用束帶做為執行拘提逮捕器械之一。過去類此群眾活動或治安事件,如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行為時,警察機關亦曾適時使用「束帶」加以保護管束。(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