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兆豐案督導不周,政院:6財經首長送監院究責

行政院昨(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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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邀集外部金融監理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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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監理機制及公股管理進行整體性檢討。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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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金管會歷年6位首長應負督管不周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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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參照任期決定責任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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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近日內完成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究責。金管會在此次會議中提出「加強金融監理檢討方案及改革措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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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5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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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小組決定併同財政部先前提出的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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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集外部金融監理專家參與,強化督導小組功能,將對2部會檢討報告進行檢視,並對金融監理機制、公股管理進行整體性檢討。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由於部分委員表示因職務關係予以迴避,故由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3位委員進行討論。委員初步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應負督管不周之責,而督管責任則應就部會職掌、業管法規及任期長短來加以論究。3位委員初步結論認為,此案應從DFS檢查發現兆豐銀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的2012年起檢視,特別是2014年3月兆豐銀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而未作為、或應導正卻未導正的狀況。督導小組指出,金管會首長責任包括:一、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銀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的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導致缺失擴大蔓延。二、2015年3月DFS金檢完後發生的此事件,金管會所定的銀行業應遵循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3道防線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導致監理對象再遭鉅額重罰。三、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3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之功能。至於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包括:一、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經營高層核派權,所核派的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均未能有效掌握。二、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如對其核派人員的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導致董事會功能不彰。(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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