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稱非團體協約 律師引據法理打臉

華航空服員6月24日進行罷工、爭取休息時間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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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勞資雙方在勞動部、在勞動部長郭芳煜的邀請下進行罷工協商、並達成7項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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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6日的會員大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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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到桃園市勞動局官員稱該協商結果並非「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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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當天的協商是否為「團體協約」出現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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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律師吳俊達也發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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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的協議紀錄就符合《團體協約法》中但書規定的「書面同意」。華航不認該協議為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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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當日該工會參加談判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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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皆為工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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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達反駁,依照《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只要華航書面同意,「協商代表」即可不限於「工會會員」,而6月24日協商會中,包括勞動部長郭芳煜等陪同協商官員、華航董事長何煖軒、華航總經理謝世謙等人,不但同意包括「非工會代表」的委任律師吳俊達、劉冠廷、工會秘書長林佳瑋、顧問毛振飛等人出席,最後更在書面協議記錄上簽字同意。吳俊達指出,這份「書面協議記錄」本身,已構成《團體協約法》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說的「書面同意」。他反問:「難不成何、謝兩人當天簽字同意,只是簽來打算『河蟹』大家的?!」直接打臉華航的說法錯誤,且不影響當天已簽訂的團體協約效力。另外,吳俊達解釋,就算華航不認同當天簽訂的就是團體協約,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揭示的「誠實信用原則」,再參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理由所闡釋:「再按預約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他方訂立本約,係以請求他方履行本約為其最終目的,……而買賣預約未經當事人合意解除或失其效力前,預約當事人仍負有訂立本約之義務。……」之法律見解,即便把當時的協議內容當成是個「預約」,華航在法律上仍有義務與工會進一步簽訂「本約」,也就是正式書面的團體協約,以確實誠信履行在勞動部的協商紀錄。(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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