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天首次召開「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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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紅十字會法存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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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部門協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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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朝向「保留組織、廢除專法」方向進行。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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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今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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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法「應修不應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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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紅十字會是依據紅十字會法而設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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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紅十字會法,就是讓目前的紅十字會走向解散之路。紅十字會表示,現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於民國43年制定,依據該法執行國內、外及兩岸的人道任務,包括天災、戰亂、傳染病防治等,成果有目共睹。雖因會法有部分規定確不合時宜,加上外界對紅十字會運作有所誤會,以致有廢法的意見,對此感到遺憾。紅十字會指出,目前全球191個國家皆設有紅十字會,除查無資料者外,有157國均以專法或特別命令(Decree)方式設立,例如美國、日本、韓國以專法設立;英國、澳洲、荷蘭等則以特別命令方式。由於行政院先前曾提出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紅十字會表示,修法內容包括廢除政府指派當然理事及監事、會長只能連任一次、於戰時及國内外發生重大災變時得緊急募款、平時募款依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辦理等,與紅十字會的修法觀點均一致,認為紅十字會法不應廢除,而應針對修法謀求共識,為國家的國際性人道組織做最好的安排。紅十字會強調,紅十字會是各國政府、國際社會認同且支持的國際性人道組織,廢除紅十字會法絕非國家之福。此外,如果廢法任由民眾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紅十字會,將違反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所規定的「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的統一原則,也喪失紅十字名稱及標誌專用權的法律保護。(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