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死因難定論 600萬保金可獲賠

     許姓男子酒後騎乘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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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小客車發生擦撞倒地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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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肝臟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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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後猝死。由於許當時酒測值高達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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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主張許是酒駕肇事拒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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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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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許男是因酒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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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許的家屬可獲賠600萬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一審認定許酒駕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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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保險契約排除賠償項目,判保險公司不須給付保險金;二審卻主張許男因車禍意外致死,即可獲得保險理賠,全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以車禍肇事原因未釐清為由,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判決書指出,許男在98年4月20日下午3點騎乘機車,在新北市淡水區與林姓男子駕駛的自用小客車發生撞擊,許倒地受傷經送往醫院救治,初步診斷僅四肢受到擦傷。
     許隨後自行辦理出院,並前往新北市淡水分局接受調查,他被酒測後,警方發現酒測值高達0.96,並且無法通過酒後生理協調檢測;不久,許男在警局身體不適,再度被送往醫院急診。
     醫院發現,許男因車禍撞擊,肝臟破裂、腹部出血、低血容性休克,於22日凌晨3點死亡。由於許在87間投保宏泰人壽意外險,家屬要求給付保險理賠。
     宏泰人壽表示,許在車禍事故後被檢出高濃度的酒精反應,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構成刑法的醉態駕駛罪,且許也有酗酒習慣;因許的犯罪行為、麻醉、酗酒所致的事故,屬保險賠償的除外規定,拒給付保金。
     高院更一審認為,許男雖被檢測有飲酒後騎車,但依交通事故鑑定結果,無法判定車禍的肇事原因,是因許酒測超標準,而無法操縱機車,才導致車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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