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論-政府基於誠信應允許WiMAX業者轉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最近公布即將開放4G執照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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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是電信技術進步下必須採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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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過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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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才開放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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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者3年多前陸續開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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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他們採用的WiMAX技術已確定無法商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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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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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問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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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主管機關應予正視的課題。
     電信技術不斷演進,因此其嬗遞演變乃是政府管制法規應納入考慮的恆變數。我們認為最好的因應作法,就是通訊傳播基本法以三個條文再三強調的技術中立原則: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第七條);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第十條);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第八條)。
     尤其是對於原本即是帶有試驗性質而開放的無線寬頻接取業務(這就是其特許執照期間僅6年而非一般15年的原因),更應該如此,從而促進其與不同技術及服務自然匯流,而不是強令無線寬頻接取業者另起爐灶,通通打壞重來。
     雖然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6年,屆滿時得申請換發,並以一次6年為限,表面上看起來是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最多只能經營12年;但必須指出的是,這是其他電信業務管理規則所沒有的限制,因此其真意不是也不可能是刻意縮短其經營期間,而是規範政府最遲應在12年內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與其他類似服務匯流,或是彼此競爭,或是相互取代。
     因此在去年3月我們即以「莫讓無線寬頻接取產業成為CT2的翻版」一文,向主管單位建議「無線寬頻接取業者使用之技術未受到任何限定(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的技術中立原則),其現在雖然採用市場主流主導技術WiMAX,但是在通信技術或設備廠商逐漸轉換LTE或4G為技術後,亦非不得轉換採用LTE或4G技術。
     考慮無線寬頻接取業者業已投入相當人力物力於基礎建設,擁有頻段又可轉換供LTE或4G技術使用,NCC應修改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拿掉「接取」的帽子,使業者可以轉型為全面的行動通信業者,提供更完整的行動通信服務。」唯有這樣處理,才能避免無線寬頻接取產業重蹈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CT2)失敗的覆轍。
     言猶在耳,當時主流主導技術WiMAX,很快即已證明無法商業化,連其主推業者英特爾(Intel)都放棄發展此一技術,無線寬頻接取產業處境更為險峻。然而政府既未解決無線寬頻接取產業發展的困境,又將開放行動寬頻業務(即4G)執照,對前者之業者不忠實,對後者之競標業者不誠信,明顯極為可議。
     其實NCC 5月公布的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某種程度呼應我們所提拿掉「接取」帽子的主張,其第二條定義的行動寬頻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寬頻系統,以提供寬頻行動通信服務之業務),與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所指的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並無實質不同,都在於提供使用者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之業務。
     於此,我們再提醒NCC注意其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規則草案總說明第二段的宣示,儘早允許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轉型為行動寬頻業務:「為創造合理營運條件,兼顧市場公平競爭,本規則對首次釋出之執照採取有效期較短,但保留經營者執照到期後申請換發機會之規範方式,至於換照後之經營門檻及條件則將調整至與市場中類似服務同一水平之競爭狀態。」
     不容否認,政府若允許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轉型為行動寬頻業務,雖然會影響開放行動寬頻業務標金的收入,但是因為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轉型為行動寬頻業務,政府仍然可要求其業者比照行動寬頻業務的標金支付相同的特許費,如此一來,整體收入並不會減少,甚至還會增加,又同時兼顧政府的誠信。
     眼下現實的發展是,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可能連第一個6年特許期間都撐不過,因此我們支持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日前的主張:合情、合理、合法解決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的問題。其具體作法應為政府儘早允許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轉型為行動寬頻業務,而不是等12年之後再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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